106年02月20日社團幹部會議制定
107年11月28日社員大會制訂通過
108年05月08日臨時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107年11月28日社員大會制訂通過
108年05月08日臨時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社會服務社(以下簡稱本社)所有之經費管理及使用規範。
第二條 本辦法授權本社社長負責一切管理及監督事宜,財務組長及財務組幹部協助。
第三條 本社經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戶名全銜應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社會服務社」,並由財務長擔任代表人,存摺及相關印鑑應由財務組組長及社長分開保管。
第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及收退費方式
(一)社員繳交支社費。
(二)各項活動補助款。
(三)參加校內、外比賽之獎勵金。
(四)校外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款。
(五)經學校核准之募款活動收入。
(六)社員如有下列情事發生時,得申請退還社費,但不得超過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並提出依據即可退費:
1.已向學校辦理休學及退學手續者。
2.按學校規定轉學或轉社者。
第五條社費收取標準如下:
(一)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 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而定。由社長於社員大會時公佈,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向社員收取。
(二)社長應於同次社員大會中提出下列資訊供全體社員參考:
1.當學期收取金額。
2.歷年三屆於同學期收取金額。
(三)社長提出之收取金額未與社員大會達成共識時直接沿用前次收取金額。
第六條 社費使用及核銷程序
(一)本社經費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1.請款人填寫請款單向財務組提出申請。
2.財務組填寫請款單送交社長。
3.社長簽章後送交指導老師簽章後始可動用。
(二)核銷程序如下:
1.請款人須於使用經費後,檢附支出憑證向財務組辦理核銷。
2.財務組將支出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黏貼單上,連同經費結算表核章後送交社長。
3.社長及指導老師核章後始完成核銷手續。
第七條 公開
(一)經費收支清況必須由社長於社員大會中向社員公佈並公開徵
信。
(二)本社經費使用均依學期總預算執行,非經社員大會通過之相
關預算及活動不得使用本社任何經費。
(三)所有經費收入及支出應全部登載於社團之帳簿。
(四)各項預算執行完畢應製作結算表,並由財務組製作學期決算
表送社員大會審議。
第八條 各項經費支出必須取得正式支出憑證。
第九條 若為學校補助之款項,需按學校相關規定向學校辦理請款及核銷手續,並將支出憑證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貼單上。
第十條 交接
社長改選後,原任財務應將現有社團經費、印信、帳冊移交清楚。並需經社團指導老師兼交簽章後,始可交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送課外活動指導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二條 本辦法授權本社社長負責一切管理及監督事宜,財務組長及財務組幹部協助。
第三條 本社經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戶名全銜應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社會服務社」,並由財務長擔任代表人,存摺及相關印鑑應由財務組組長及社長分開保管。
第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及收退費方式
(一)社員繳交支社費。
(二)各項活動補助款。
(三)參加校內、外比賽之獎勵金。
(四)校外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款。
(五)經學校核准之募款活動收入。
(六)社員如有下列情事發生時,得申請退還社費,但不得超過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並提出依據即可退費:
1.已向學校辦理休學及退學手續者。
2.按學校規定轉學或轉社者。
第五條社費收取標準如下:
(一)社費每學期收取一次為原則, 收取標準視該學期行事計畫而定。由社長於社員大會時公佈,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向社員收取。
(二)社長應於同次社員大會中提出下列資訊供全體社員參考:
1.當學期收取金額。
2.歷年三屆於同學期收取金額。
(三)社長提出之收取金額未與社員大會達成共識時直接沿用前次收取金額。
第六條 社費使用及核銷程序
(一)本社經費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1.請款人填寫請款單向財務組提出申請。
2.財務組填寫請款單送交社長。
3.社長簽章後送交指導老師簽章後始可動用。
(二)核銷程序如下:
1.請款人須於使用經費後,檢附支出憑證向財務組辦理核銷。
2.財務組將支出憑證黏貼於支出憑證黏貼單上,連同經費結算表核章後送交社長。
3.社長及指導老師核章後始完成核銷手續。
第七條 公開
(一)經費收支清況必須由社長於社員大會中向社員公佈並公開徵
信。
(二)本社經費使用均依學期總預算執行,非經社員大會通過之相
關預算及活動不得使用本社任何經費。
(三)所有經費收入及支出應全部登載於社團之帳簿。
(四)各項預算執行完畢應製作結算表,並由財務組製作學期決算
表送社員大會審議。
第八條 各項經費支出必須取得正式支出憑證。
第九條 若為學校補助之款項,需按學校相關規定向學校辦理請款及核銷手續,並將支出憑證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貼單上。
第十條 交接
社長改選後,原任財務應將現有社團經費、印信、帳冊移交清楚。並需經社團指導老師兼交簽章後,始可交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並送課外活動指導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