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社會服務社
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細則
107年12月04日社團幹部會議制定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 之目的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四條 社團評鑑資料:個人資料一律使用隱碼呈現。
第五條 本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僅限於社團及學校相關業務使用,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他用途,亦不會公佈任何資料,並遵 循本校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
第二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 之目的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三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四條 社團評鑑資料:個人資料一律使用隱碼呈現。
第五條 本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僅限於社團及學校相關業務使用,非經當事人同意,絕不轉做其他用途,亦不會公佈任何資料,並遵 循本校資料保存與安全控管辦理。